浅 析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依国内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如是那么为民事法律行为否那么即为无效民事行为。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内容希图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合法性并律行为应具的特征。换言之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追求特定法律结果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的是行为行为的特征是既无意思要素又无法律上的目的如侵权行为行为人在施行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含有主动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排除当事人意思的直接责任。就本文而言笔者使用的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是同一的均指不能实现当事人目的的民事行为。 结合我国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的规定看无效民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其次又是一种不合法因此不能产生预法律后果的行为。从法律性质来讲无效民事行为属不完全具备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那么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 、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施行的;2、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法不能施行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指性方案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的。这一规定涉及两个方面:一为意思表示不包括行为才能的欠缺又一为民事行为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秩序的要求。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构成作了适当修正其变化有:第一取消了合同应遵守指性方案的规定; 第二将原属无效民事行为的不损害利益的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行为调整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第三在的认定上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迫性规定的行为方属无效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不是认定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全部法律中非属强迫性规定的也不能用于民事行为合法性的推断。无是民法通那么还是合同法对于不同的民事行为隐含着不同确实定效力的或途径有的民事行为如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行为只需从角度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来认定而有的民事行为不仅是的认定其次也有法律价值的推断譬如何为损害公共利益在问题得到确认后还必须从公共利益的构成方面来作出认定。另外一个法律终究是否为强迫性规定也关系到性质的先行确认。相对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