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 39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77 第 45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针对"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管理方式落后,经营管理者素养不高,职工安全意识较差 7 伤亡事故频发、职业危害问题严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口。"问题,"为更好地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24)52 号)。作为广义的企业安全生产,本文就如何抓好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一浅析。一、职工的健康安全已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改革步伐加快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加大,非公企业经济迅速进展,特别是个私经济、外商投资等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进展,同时也产生了给一些职工健康安全带来问题的企业。据对长兴县的调查,目前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有 700 多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近 4 万人。以粉尘作业的企业近 600 多家,主要是建材行业,从业人员约 15000名;铅作业的邹家,从业人员 4500 多人,主要是铅酸蓄电池制造企业;苯(二甲苯)作业企业 40 多家,从业人员 6000 多人,另外还有化工、机械等企业数十家,从业职工近万人,产生噪声危害产生失听的纺织业企业,且相当数量工人在企业间流动。通过政府的专项整治,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从笔者 2024年 8 月,分别对六个乡镇的石英矿飞印染、耐火、蓄电池、涂料、机械、化工等 7 家有职业危害的企业调查来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抓好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刻不容缓。1、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职工自我防护差。有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提供的劳动用品和防尘设备不符合要求,对某些特别行业和特别工种的工人不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安全保护措施极不力,导致职工长期在强噪音、强酸雾污染弥漫的环境中劳动,使职工身心受到危害。有的企业不向职工说明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甚至大量轮换工人的办法;有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