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业会计处理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合并按合并方式划分,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按合并类型分类,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文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
分析解读企业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财产清查及相关会计处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企业接受购并方案,被吸收合并企业即限期转入解散清算(含特别性税务处理),不论合并性质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被合并企业(在 20 号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企业称为被购买方)都应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溢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分别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一)盘盈报废资产的处理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各种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其升溢或损失的价值应先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过渡
待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审查并决定处理时
损失的,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款),“管理费用”(存货一般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盘盈升溢的,存货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盈固定资产净值先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尔后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不能收回债权的处理对于经清理核实并认定不可能收回的债权,经批准核销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同时,以清理核实时发现为准,调整坏账准备余额,调增的,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调减的,作相反分录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或记录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预提费用,清理时均应核销,其对应价值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假如这时账面上还有递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