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正面填写及注意事项(一)根据 1993 年 7 月 1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73 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1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托运人的名称5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 73 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
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二)注意事项(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假如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sgroupsOF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sgroupsOF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sgroupsOFXXBANK)
(3)被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
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假如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
假如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NO),一般列在提单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