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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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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纲 一、概述 (一)票据及涉外票据 十二世纪地中海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城邦之间货币的差异在意大利催生了近代意义的票据-兑换证书。 在许多并没有“票据〞这样一个上位的概念其含义需依各国国内法的详细情况而定。比方德国和法中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英国和甚至无“票据〞这一概念仅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或单法;但一般都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形式。我国那么一直沿用票据的概念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是有价中的设权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 广义上讲因票据的发行、使用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及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票据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理上可以分为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三种类型。 那么如何界定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呢?一般认为凡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涉外均成立涉外票据法律关系。 但我国?票据法?第 95 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而无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我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施行()?78 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解释有所背离。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角度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三要素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本文为了讨论的周延性采纳通说也即广义说。 (二)票据法律体系与票据法律冲突 以 1673 年法国路易十四时的?陆上商事?为发端各主要资本的民商中均对票据作了规定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规。根据各国票据立法内容的差异可以将各国票据立法归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后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交融为日内瓦统一法系现今世界上的票据法主要存在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体系。 由于商业活动天然具有国际性从性质上看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是明显可能引起法律冲突的。如汇票可能在一国(如法国)签发、在另一国背书转让(如英国)、在第三国承兑(如比利时)、在第四国支付(如中国)而每一个的法律都有可能影响汇票的效力或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商业活动顺利开展和票据的顺利流通对票据的有效性又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各国票据法律歧异的情况下防止或解决法律冲突寻找并确定一个法律根底来支配涉外票据法律关系维护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就显得非常必要这就产生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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