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行为处分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平安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平安行为的行政处分适用本。本未作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武装警察、、等的特种车辆违反本的根据本规定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平安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那么。 对情节细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从重处分;对屡次施行严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的加重处分。 第五条 交通理部门负责本的施行。 第六条 交通理部门应当自觉承受社会监视建立健全执法监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交通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章 道路交通平安行为的处分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交通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穿插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