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进入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
违章在商场内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商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将火灾隐患向主管领导或市消防支队书面报告,并提整改方案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一切活动
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时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人员
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书面报消防机构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仔细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备份存档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由消防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对自行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4、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