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安全文明标准化作业法律规范
一.工作人员着装及防护用品使用法律规范
1、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工作服上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
2、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禁止穿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工作服,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燃烧程度
3、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根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4 、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帽带必须系牢;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
5 、 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近电报警器或报警式安全帽,必须穿绝缘鞋,并戴线手套
6、从事有产生性粉尘、生产性噪声、高温、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特别个人防护用品
如:防尘口罩、放毒面具、隔热服、耳塞、防护服、防护镜等
二.作业环境及作业条件法律规范
(一)标志、通道、孔洞盖板、平台栏杆使用法律规范
1、在油区、氢气区域、乙炔站、汽机、锅炉油箱十米内动火,除办动火票外,还应挂工作牌
2“”、货运电梯和起重机应有 禁止乘人 标志
3“”、进入密闭容器内工作,在容器外部应挂 有人工作 标志
4、汽机与锅炉检修现场(零米地面及机组控制室标高地面)必须设置“”固定的 安全通道 并有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宽 0
8~1 米,界边用白色或红色
安全通道上下左右不允许存在损害人身的危险因素
5、现场内上下楼梯要确定必要的安全通道,并设有醒目的可移动标志牌
上下楼梯应有黄色提示性标志,检修现场非安全通道也应有明显的提示标志牌
6、现场所有孔洞应有盖板,可按现场实际设置,方型或圆型;盖板下部应设限位部件
上面应有红、白相间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