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标准版合同模板)甲 方:** 单位或个人 乙 方:** 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签订地点: ** 省 ** 市 ** 地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曾先生在选购了一套二手房时,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曾先生没有尊重其"优先购买权",其有权主张曾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这是在转让已经租赁的房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遍的问题,承租人所提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 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19 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