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那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是怎样的?下面是我整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1】 答辩人:周某 答辩人因与原告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于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答辩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此悲剧事件的发生。 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监护义务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 20xx 年 4 月 20,答辩人一家因外出办事,将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3 岁受害人钟某子由其 6 岁家姐钟某女带领至答辩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两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时不慎双双掉入水中后经人及时抢救,受害人 6 岁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辩人听闻后急忙赶回家中,积极配合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做为一个平常百姓,谁都不会想到有哪家父母会放心让一个 6 岁小孩去照看一个 3 岁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们跑到 500 米开外的河边玩耍。 答辩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 10 年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辩人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预想不到的事情。 对答辩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从他的船上掉下去导致的,而不是从其他的桥上或码头上掉下去导致的,然而,决定从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是答辩人怎么也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生父亲,明知自己的两个小孩子是没有照顾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到当受害人随时会有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而没有预见,是做父亲的失职。 负有监护义务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监护人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做为受害人钟某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职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未如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明知受害人仅为 3 岁幼童,极需父母寸步不离的看护,却无视自身责任,将 3 岁幼童交由自己 6 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 6 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带领 3 岁的受害人到离家 500 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置受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