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车辆)以物抵债协议 甲方(债务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因甲方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债务情况 年月日,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借款期限为月,月利率为。 截至年月日,甲方对乙方到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双方已经对账并对此无异议。 二、抵债财产与安排 因甲方到期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双方同意:甲方以自有车辆(车牌号为的车)折价人民币(大写)(¥元),用于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上述车辆实际交付并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后,甲乙双方的债务视为清偿完毕。 三、财产交付 甲方应在年月日(交付日)前将抵债车辆交付给乙方,并于实际交付之日起三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将抵债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 四、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对于本协议约定的抵债车辆,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2、在本协议所列抵债车辆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3、对于抵债车辆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4、甲方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若甲方不履行此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车辆或未按协议约定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抵债财产金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交付车辆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或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权利纠纷等事由导致抵债车辆不能正常交付或不能正常过户的,视为甲方未交付抵债车辆。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继续根据原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