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如何才能实现仲裁协议的上述效力,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关键
不同国家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具体条件也有不同的规定,但从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实践来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要哪些条件呢
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 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1】 (一)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属于对重大权利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能力,其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依这种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也将无法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例如《纽约公约》第 5 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当 事 人 依 对 其 适 用 的 法 律 有 某 种 无 行 为 能 力 情 形 者”,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 称 《 示 范 法 》 ) 第 36 条 第 (1) 款 第 (1) 项 第 (1) 目 规定:“第 7 条所指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欠缺行为能力”,、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不论在何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纳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假如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并将命令中止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已依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可仲裁性的关键问题是指根据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某些事项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指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比较密切
在许多国家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被视为属于一国公共政策的范畴
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