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诉讼悔过书 第一,该行为侵害了国家或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同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
从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诈骗罪
第二,该行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阻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
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讨论室 2025 年 10 月 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25 年 4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猎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是要求根据第二种认定方式处理
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假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 犯罪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假如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偏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根据第一种意见,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要件
假如根据第一种认定方式,法院只是对行为人实行罚款、拘留的处罚力度与行为人处心积虑、周密策划、主观恶意明显的罪行不对等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幅度是在一万元以下,对于那些虚假诉讼的标的额动辄上百万的诈骗行为来说违法成本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