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发包人(甲方):(全称)承包人(乙方):(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1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4 承包范围:
5 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乙方只包工1
6 工程结构:
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2 工程质量2
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规范》(gb50325-2001)2
3 约定标准:
1 总工期: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 2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 2 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
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 24 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 12 小时内予以答复
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6 工期顺延3
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 7 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