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书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根据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
战争或军事行动;4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