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备注:共同承租人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身份证号: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备注:共同承租人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身份证号: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备注:丙方(保证人): 与承租人关系:身份证号: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家庭住址: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54 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概况甲方将坐落于 区 路(道) 小区 号楼 门 号 居室(一/二)或 (一/二)个居住空间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用途及使用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续租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向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三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 1)中明示,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一)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
租金标准为每月¥ 元/平方米,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 元
租赁不满整月的,根据实际租赁天数乘以房屋日租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