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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出国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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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校外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xx 省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国际沟通与合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法律规范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是学校各类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职教职工短期出访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协助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部)等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出国 (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要紧紧围绕我校进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无故改变既定时间和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 第六条 代表学校出国 (境)执行公务的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将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核备案。凡出访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善、 情况不真实的不予批准。校、系或部门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出访和经费负担情况。 第七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八条 出访人员在出国 (境)访问沟通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因私出国 (境),是指我校教职工个人决定的、与工作无关的出国(境),如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部门申请,将有关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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