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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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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纠纷答辩状 家庭财产纠纷答辩状【1】 财产继承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 00 号(原 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 1951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 1951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 1966 年和 1982 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 1982 年 5 月 7 日至 1982 年 5月 30 日新建平房 37、5 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 00 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 1982 年 5 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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