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电脑合同质量纠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东中经终字第 46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锐,男,1967 年 7 月 12 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 14 号
委托代理人石*国,山东*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金巨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 77-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勇,山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彤,女,1956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 290 号
原审被告王*玫,女,1971 年 6 月 15 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 14 号
上诉人马-锐因买卖电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XX)东经初字第 31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马-锐的委托代理人石*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彤、王*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XX 年 9 月 29 日,被告马-锐与原告业务员吕*翼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东-芝笔记本电脑 4 台、网卡 4 个,共计款 104400 元;原告以汽车快运的方式给中*公司发货,中*公司以电汇的方式即时给原告汇款
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为中*公司供货,中*公司作了电汇凭证后,却将汇款撤回
XX 年 11 月 2 日,中*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4400 元,余款 100000 元未付
同日,该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济南金巨人*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一周内付清)”,并加盖了该公司财务公章
此后,被告分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