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颜先生为儿子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在投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就在他将保险费存入对方指定账户后仅 4 天,儿子却因溺水意外离世
背负中年丧子之痛的他从保险公司得知,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时其儿子已死亡,他无法猎取 20 余万元保险金
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该院成立全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后审理的首起保险类案件
颜先生在 2025 年 11 月 22 日通过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陶女士,为儿子进行了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的投保
次日,他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账户
不想,就在当年 11 月 26 日,儿子意外死亡
颜先生诉称,保险公司同年 11 月 28 日从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但并未根据保险合同赔偿
对方以收取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已身故,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理由拒赔
仅与他又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 4
他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在欺骗他
去年双方交涉后,从拿到当时人身保险单的复印件后得知,合同生效日期为2025 年 11 月 23 日零时,因而保险公司应该给付其保险金 202527 元
对此,保险公司则辩称,颜先生投保后,公司接到投保单即进入审核审批程序
虽然被投保人是在当年 11 月 26 日因意外死亡,但是在扣划保费时,他们并不知情
公司方根据保险合同中“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用后开始生效,我们根据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一条款解释说,在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死亡,那么保险合同自然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还认为,颜先生在为儿子投保前,保险业务员已经详细介绍了合同生效等详细涉及保险的细节问题,他们是为了照顾对方情绪,方用补偿解决双方纠纷,并非乘人之危和欺骗对方
他们认为 ,补偿协议合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