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方案 市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进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25〕16 号)精神,为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家培育机制,着力培育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资金资助我市上市公司、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和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创业人才(以下简称“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培训或知名企业挂职学习方式,着力培育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我市企业高质量进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资助对象条件及数量 (一)资助对象条件 资助对象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公司、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负责人或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创业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培训或知名企业挂职学习时间为 1 至 12 个月,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诚信守法、恪尽职守,激情奉献、勇于竞争、协作沟通、知人善任,热心公益、服务社会,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全局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具有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财会、法律等一项或多项专业知识; 3.取得突出经营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 55 周岁以下,对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5.出国(境)学习培训内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 6.赴国外学习培训的,应具备学习培训要求的外语水平; 7.选拔资助对象之前已全职在汕工作 5 年以上; 8.同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参加培训后继续在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满 3 年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 8.所在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制造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鉴于企业所需人才结构和需求不尽相同,选拔资助对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提高标准或增加要求,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条件。曾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不得确定为资助对象。 (二)资助对象数量 我市每年计划资助的企业家共 20 名,资助对象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选拔确定。 三、沟通培训机构要求 (一)高校:境外高校必须是教育部“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