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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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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市资金项目管理规定(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项目是指由本局组织实施和推举申报的国家、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切块资金项目除外)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下同)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举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初审后,视各申报专题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 5或 7 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将经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6、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将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通过的申报项目资料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7、推举上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行文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举上报。 第四条 省级切块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股权投资项目除外):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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