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所属国有独资公司、事业部、控股、参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进行交通参加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交通管理考核指标的管理范围,凡属单位员工、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租赁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承担指标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照《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常常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外施人员的现代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范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单位负责、逐级履行、部门监管、奖优罚劣的原则,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交通安全办公室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本级行政领导下,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级严格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交通安全工作
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厂)级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1 至 2名,工程项目部、车间确定交通安全员
第七条 年初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要与下属单位、员工、驾驶员、外施队、外雇人员(包括外租机动车、租赁房屋人)等逐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