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抚养费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孙民锁,男,1957 年 11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 15 号。 被答辩人:孙翌铭,男,1997 年 12 月 11 日出生,汉族 , 住 西 安 市 灞 桥 区 十 里 铺 街 道 办 事 处 小 寨 村 二 组15—1 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长如,女, 1963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 15—1 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孙民锁因被答辩人孙翌铭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 年 6 月 2 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长如登记结婚,1997 年 12 月 11 日生育被答辩人。 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 20XX 年 11 月 29 日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长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长如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长如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 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XX 年 11 月 29 日,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长如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长如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长如仍积极照顾,常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 因答辩人和肖长如房屋在一起,肖长如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 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XX 年 12 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 10 万余元。 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 1000 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