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缔约人: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借款依借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六条另行规定)为
利息共计 元,按 支付,每期利息为 元
如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天按贷款余额的 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日为止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出借人
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 15 天的利息
如部分提前还款或者在三个月内(包括三个月)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 30 天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1
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2
保证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3
在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4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出借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出借人承诺:1
保证本借款来源合法;2
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时,应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借贷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