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缔约人: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借款依借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六条另行规定)为 。利息共计 元,按 支付,每期利息为 元。如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天按贷款余额的 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日为止。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出借人。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 15 天的利息。如部分提前还款或者在三个月内(包括三个月)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 30 天利息。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1. 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2. 保证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3. 在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4.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出借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第八条 出借人承诺:1. 保证本借款来源合法;2. 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时,应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借贷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1. 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2.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承诺;3. 借款人或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4. 借款人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