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入库验收制度1 目的 为确保证公司生产所需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因气瓶使用、管理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内生产、研发所需氮气、氧气、氩气、溶解乙炔气、氢气、压缩空气、液氨等钢瓶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编制、修订,生产部、分析技术部、设备动力部、采购部参加上述过程;; 3.2 生产部、分析技术部、设动部、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安环部负责监督。 3.3 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 3.4 安环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送行政部备案。 4 气瓶验收安全管理 4.1 供应商安全资质管理 4.1.1 所有气瓶供应商均必须持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必须承诺对气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1.2 氧气、氢气、氩气、液氨和溶解乙炔气瓶供应商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溶解乙炔气瓶外壁必须喷涂白色漆、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 4.1.3 采购部负责向气瓶供应商索取上述各种资质和证照的复印件,交安环部保存备案。 4.2 气瓶采购质量管理 4.2.1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气瓶上均必须粘贴符合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检验合格证。 4.2.2 供应商必须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气瓶均已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所有钢瓶均应在明显部位标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禁止采购无标记或标记模糊不清的气瓶。 4.2.3 采购部负责落实气瓶采购质量要求,并将其写入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安环部负责保存该协议的复印件备查。 4.3 气瓶接收安全管理 气瓶的储存部门应安排专人接收,清点过数,并将气瓶放置到安全位置。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接收: a.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颜色标记模糊不清,或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 b.气瓶上未粘贴气体充装后的检验合格证,或合格证上未标明充装日期和最终充装压力(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 24 小时方可进行出厂检查,因而合格证上的充装日期至少应比接收日期晚一天); c.氧气、溶解乙炔气瓶的瓶体、瓶嘴处有油脂; d.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e.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要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 f.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