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辩论应变技巧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实行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这种技巧假如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下面是法庭的辩论应变技巧,希望我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 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量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假如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实行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模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假如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模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不但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 3 月 10 号参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全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纳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承认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开审问式的发问。 2.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仔细细致地讨论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以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