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三)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 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同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根据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九章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
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
拟公开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