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 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舞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