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呢?请看下面为大家带来的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张某男诉任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 现被告任某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提交答辩如下: 1、原告声称与被告进行订婚仪式并向被告交付订婚彩礼,这根本不是客观事实,更不符合地方婚俗习惯,完全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金而单方捏造事实。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20**年 2 月 7 日相识,不久于20**年 2 月 21 日进行订婚仪式。 原告索要财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诉称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有悖于常理。 第一、作为正常人的思维来讲,双方相识不到半月时间绝对不会发生订婚事实。 原告之所以捏造双方发生订婚事实,是为了将交付给被告的见面礼金视为订婚彩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第二、根据诉讼法院当地的订婚习俗及其标准,订婚彩礼最普通的已达到 3.3 万,最高甚至达到及 8.8 万元,除此彩礼标准外,进行订婚仪式还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宴请家属,男方还要携带一定的其他财产。 假如原告仅支出 1.2 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根本不会得到被告父母的支持。 原告所称**000 订婚彩礼,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见面礼金。 原、被告相识之后,在原告的督促下,被告父母才安排与原告父母进行一个见面仪式。 被告家人为接待原告父母等人,肯定会支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根据农村的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见面礼,就是对女方家属支出的一个补偿。 综上,在相识仅十几天的时间,原被告发生订婚的事实,仅是原告单方的口头诉愿; 支付 1.2 万元(被告已返还 6000 元)与被告进行订婚仪式,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而捏造的事实,不然,原告要回见面礼,就找不到相应地法律支持。 2、本案中 1.2 万元现金,其性质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父母的见面礼金,不属于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 对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根据习俗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对于可以认定为订婚彩礼的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返还。 鉴于此,男方支付的财物认定为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是女方应返还财物的一个前提。 而,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 1.2 万元现金,其性质属于见面礼金,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