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学习心得合集 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一】 近日,*中央印发了《中国*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仔细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仔细遵照执行好“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掌握《条例》中的三个“内容”,即:问责主体和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问责方式等内容
只有先掌握了这三个“内容”,才能够仔细遵照执行《条例》
什么是问责主体和对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根据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什么情形要问责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 6 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即:党的领导弱化,在推动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共有 7 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 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 4 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实行“终身制”
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二】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