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国办发[2025]69 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学校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切实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责任状
一、责任范围 中学和中心小学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负总责
1、成立由一把手牵头的学校卫生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卫生安全工作;每学期开学初,召开一次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议
2、领导小组同学校或相关处室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制订学校传染流行、群众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4、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各责任单位接到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应将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加强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各责任单位要督促学校开设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等课程,要配合卫生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二、责任考核 1、中心学校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体系
2、学校主要负责人将落实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情况作为年终述职内容,并在有关专题会议上报告
三、责任追究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相应的责任: 1、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的
2、突发事件对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的
3、在发生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告、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