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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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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区)城关镇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饭店,餐厅,饮食店,宾馆,浴室,茶室,歌舞厅,机动车修配与冲洗,防盗门窗加工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个体经营者).第三条 餐饮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遵照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严格控制产生新污染源,逐步解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污染源,使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进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提高.第四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工商,卫生,公安,文化,城市规划,城建,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餐饮娱乐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街道,建制镇政府在制定进展计划同时,要对辖区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企业的进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房产物业单位和社区管委会应当对本区内饮食服务业污染实行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做好因饮食业污染引起的纠纷调解工作.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实行积极措施,承担治理,消除污染和赔偿污染损失的义务,防止油烟气,水,热,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企业设置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若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第八条 在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 10 米的建筑物等敏感集中区域内,不准设置饮食店,浴室以及其他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异味,粉尘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第九条 沿路沿街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营面积保证布置生产辅助设施和污染治理装置.禁止占用店前店后公共场所或道路,禁止因经营污染周围环境.第十条 饮食饭店的厨房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8 平方米,尽可能安排在远离居民住宅一边,并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装置;(二)厨房油烟排气筒安装符合市容要求,其高度必须高于周围 10 米半径范围内建筑高度 1 米以上,避开邻近建筑物;若客观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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