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余政发〔201X〕171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余杭区户籍且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 周岁(含)至 89 周岁每人每月 50 元;90 周岁(含)至 99 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100 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300 元
三、发放途径和申请办法(一)以下由区民政局发放的对象,应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① 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② 以区级机关各部门公务员身份离退休(退职)、且其离退休(退职)工资由区财政发放的老年人
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余杭区高龄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滤布(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提供由养老待遇或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2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上报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自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二)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1X]115 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工业滤布由区民政局结合基础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已享受离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