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姓名) (劳动保障卡号 ), 月 户籍为 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 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要 ),于 市 区 街道,于 年 ),最后一期劳动合 年 月 日,现依 条 款 ( 款 □项 摘 年 月 日 与其终止 /□“√” 解除 (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 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 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1 、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 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 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 足 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 单位的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 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的
(六)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