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法律规范和国际法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 渊源的多样性 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进展原则 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 年通过,1988 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
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
经由拍卖的销售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
电力的销售 g
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 h
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i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 与合同法的关系 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假如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 只要撤回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