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版 --------------------------------------- 附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 版)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 月龄)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0—6 月龄,1 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 月龄,2 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 月龄,3段),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 1 个,其类别编号为 0502。生产许可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最终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采纳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其采纳湿法工艺生产的基粉和添加部分配料的干混,应在同一个厂区完成。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新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纳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申请。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于集团公司所属采纳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根据干湿法复合工艺一并审查。 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 、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营养素和其他辅料,通过湿法工艺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成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5〕42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5〕5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