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版浙江省高中历史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调整版)2010 年 2 月 6 日 考试与评价项目组 2009 版年浙江省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历史必修 1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及《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便于广大教师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高中历史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普通高中历史新课程实验,提高我省高中历史新课程的教学质量,以学生发展为本,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特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历史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历史教学指导意见》)
《历史教学指导意见》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科实施意见》中建议的模块开设顺序编排
每个模块分专题或单元,按照“课标内容”、“教学要求”、“教学建议”三个栏目编写
“课标内容”是教学的目标源头,按专题直接从《高中历史课程标准》中摘录,便于教师对应检索
“教学要求”按课采用表格的形式,分“基本要求”、“发展要求”与“说明”列出,提出学生学习要达成的三维目标,帮助教师把握教学的尺度,提示教师要完成的教学任务
其中“基本要求”是指全体学生在本模块学习期间要达到的要求,属于高中历史会考或模块测试所要求的范围
“发展要求”是部分学生特别是有志于向人文社会科学方向发展的学生在历史课程学习期间要达到的要求,是教师要进一步完成的教学任务,“发展要求”内容暂不列人高中历史会考范围
“说明”主要是对模块中某些不作课堂教学要求的内容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在“教学要求”中,对历史知识与能力的要求按照《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既定的能力层次来制订,并以行为动词来表示,如识记层次的“列举”、“知道”、“了解”、“说出”、“简述”、“讲述”等:理解层次的“概述”、“理解”、“说明”、“阐明”、“归纳”等;应用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