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若干问题探析庭前会议若干问题探析 摘 要 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法律规定的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给予其重要的价值目标。庭前会议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权或者建议权启动,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庭前会议不仅解决有争议的程序性问题,而且亦包括案件一些实体问题的确认和整理,并对庭审发挥一定的约束力,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力,最大程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庭前会议 价值目标 启动方式 效力 作者简介:岳海燕,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120-02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此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称之为“庭前会议”制度。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职能 庭前会议,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庭审理前召开的会议,主要是一种程序性、准备性程序,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相关证据等进行实体性审查,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庭审工作,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美国大法官特雷勒曾言:“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 而庭前会议恰恰给控辩双方一个平台来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情况及提出有关的问题和意见,实质上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证据、分歧点、意见等内容)在控辩双方之间平等的交换和沟通,从而为后期的庭审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参加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庭前会议应当有审判人员主持,可以有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参加”, 该法律规定,明确了庭前会议参加人员为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可见,庭前会议制度参加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作为案件重要的当事人之一——被告人,其是否当然参加庭前会议呢?被告人并不当然参加庭前会议,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启动方式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有关审判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