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中的三个问题房屋登记中的三个问题 某县登记机构询问:一、某甲凭合法的手续建造了一处房屋,但一直没有申请初始登记
某甲去世后,其继承人某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认为某甲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只给办理了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公证
某乙已凭这继承公证书办理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向我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我们是否可以受理
二、最高额抵押登记后,担保的债权已消灭,在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前,是否需要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
三、法院向我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协助过户时,房屋承受方不主动申请登记(有的是房屋分割后承受方分别为几个所有权人,有的是数人共有
其中某一个分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某个共有人不满法院的判决而拒绝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如何操作
可否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记载于登记簿
是否要打印权属证书
如日后查询档案,承受方算是有房还是无房
金绍达:一、某甲合法建造房屋,虽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按《物权法》第 30 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并不影响其取得房屋所有权
所以,可建议当事人向公证处说明原因,由公证处做出公证,只要公证书能证明申请人是某甲全部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我们就可以受理
二、只有在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才必须按《房屋登记办法》第 56 条的规定,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将之转换为一般的抵押权,然后再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除此之外,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应由当事人自愿申请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不同,其担保的债权消灭并不一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因为在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还可能会有新的债权发生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必须在最高额抵押权已确定、其担保的债权也全部消灭时,抵押权才归于消灭
除了当事人自愿放弃抵押权外,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