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合理性及其适用存在问题的对策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合理性及其适用存在问题的对策 【摘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活动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于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刑事司法领域的灵魂和核心。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注意,该政策在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实行一定的对策予以完善。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政法 宽严相济,字面上顾名思义,就是做到宽严有别,宽严有度,宽大、严厉相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互补”,实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是当今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和趋势、我国法治文明进展到崭新台阶的重要标志和弥补法律特有局限性的需要。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历史渊源 在宏观的法律思想上,我国古代《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记载:“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左传》中记载:郑国子产执政,实行宽猛相济的政策。对此做法,孔子曾予以高度评价:“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 在具体刑法运用上,如:一、古代政治家推崇“德主刑辅”、“出礼入于刑”的刑法伦理,对老弱等特别群体的人予以特别保障。例:西周《礼记?曲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法经?减律》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二、关于“过失”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方针。如《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在西周时期,奴隶主适用刑罚首先要考虑“故”和“失”的思想,这也表明“三宥”制度中确立的重罚故意犯,轻罚非故意犯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确立。此也为以后历朝统治者所继承。 由上可见,宽严相济的思想思想由来已久,在我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中就有明确的反映。而这一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对我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和当代国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合理因素的吸收和借鉴,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