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问题讨论:以间接正犯的类型为视角间接正犯问题讨论:以间接正犯的类型为视角 摘 要:间接正犯,是一种与共同犯罪理论有着密切联系的特别犯罪形态
间接正犯理论早已成为我国刑法研讨的课题之一,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关于间接正犯的类型,众说纷纭,怎样对间接正犯加以界定,如何把握间接正犯的类型界定,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正犯;间接正犯;类型 中图分类号:D924
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5)29-0274-03 一、间接正犯的界定 为弥补共犯成立“极端从属性说”可能造成的处罚上的漏洞,德国刑法理论界将间接正犯从近代刑法共犯理论中剥离出来,从而成为重要的刑法理论概念
间接正犯理论较为合理地诠释了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中介从事危害行为,而其所利用的中介因具备特别性而与其不形成共犯关系
由于该理论能够解决共犯理论中存在的一些难以攻克的课题,故该理论从产生之初就一直得到刑法学者的关注,而且像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已经将其纳入刑事立法中,日本虽然没有以立法的方式界定间接正犯,但却得到学说和判例的认可
间接正犯,亦称他手犯
顾名思义,间接正犯是具有正犯性的,是正犯的一种
德国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将他人利用为工具的,以正犯论处
”韩国刑法第 34 条第一项也规定了利用因某种行为不受处罚的人或者以过失犯进行处罚的人实现犯罪的间接正犯的情况
由于各国学者的认识角度不同,对该概念的界定表述不尽一致
间接正犯的被利用者体现为中介性特点
其本质在于非共犯性
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1]
具体而言,间接正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2]
二、间接正犯类型化分析 廓清间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