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中美比较:中美经济总量 2025 年 1 月财政部以财会[2025]第 7 号文件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予以法律规范
美国对非货币性交易进行法律规范的会计准则,称为《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 29 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以下简称《第 29 号意见书》)
本文对中美两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内容进行比较,旨在增强对非货币性交易不同法律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关于定义 1
非货币性交易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的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美国《第 29 号意见书》中,非货币性交易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
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而取得资产和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
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由一个企业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者由企业所有者或其他企业转让给该企业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没有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非货币性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
对于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美国《第 29 号意见书》中指由合同或通过其他方法规定了货币金额的资产,如现金、以现金方式收回的长期或短期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到我国和美国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基本相似,并无实质差别,都是指货币金额固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作了如下描述: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