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实行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得借款人与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得借款人与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得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得投保人
第四条 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得银行,可作为本保险得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得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得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得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得,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得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得全部贷款本金与相应得利息根据本保险合同得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就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得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得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得损失、费用与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得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得故意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得,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得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纳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得贷款合同;(三)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得;(四)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得贷款达成与解协议得;(五)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