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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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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 9 90 年10月 12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 995年 11 月 1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 9 99 年 11 月 29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 2年 9 月2 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 00 8 年 7 月 25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得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与其她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进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与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与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与与计划生育有关得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得市人民政府与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计划生育工作与与计划生育有关得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制定得经济社会政策应当与现行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得组织与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人口进展规划得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进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进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得市人民政府与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进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得人口进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进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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