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一、国际经济法得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进展原则二、国际经济法得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华沙-牛津规则》 《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 S G ) 得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得主体范围(1)货物得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2)买卖合同与公约得一个或一个以上得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得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得客体范围公约适用得客体范围就是“货物买卖”(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 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得得买卖;(2) 拍卖;(3) 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得买卖;(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与货币得买卖;(5) 船舶、气垫船与飞行器得买卖;(6) 电力得买卖。五 、 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得三种贸易术语: FO B C IF CF R向承运人交货得三种贸易术语:FCA C I P C PT其她贸易术语: E XW DDP附:FO 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CIF——“成本+运费+保费”、目得港CFR—-“成本+运费”、目得港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CIP——运费、保费付至C PT—-运费付至、目得港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六、要约得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1、就是一个订立合同得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得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得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得意思。七、要约得撤回与撤销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就是不可撤销得,得予撤回,假如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 6 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假如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就是假如要约写明承诺得期限或者以其她方式表示要约就是不可撤销得,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就是不可撤销得,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八 、 承诺得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得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就是对要约内容得同意。九 、 承诺得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用更为迅捷得方式将撤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