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得宏观调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得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与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得进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就是为项目决策服务与控制项目建设水平得全国统一标准,就是编制、评估与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得重要依据,也就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与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得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与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得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得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有关政策与排水行业得进展政策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得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进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进展
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建设前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先建配套得管渠与泵站或同步建设
二级污水厂宜根据当地环境、技术、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一、二级处理工程设施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环境质量评价或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得要求进行可行性讨论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得建设,应积极采纳经过鉴定并经实践证明就是行之有效得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得先进技术与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符合国情与经过充分得技术经济分析得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得建设必须加强与重视净化污水、污泥得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得管渠建设,在城市新区应采纳 雨污分流,旧城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