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讨论和建议摘要: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进展,在社会、文化、经济不断进步的同时,城市生活垃圾的总量也在与日俱增。我国目前对于城市垃圾处理侧重在垃圾的后期处置(填埋、焚烧和堆肥),而在源头控制领域尚属于起步阶段。一些发达国家管理和处理垃圾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从源头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不仅可以将“错位的资源”循环利用,还可以大大减少后期处置费用,减少占用土地、焚烧烟气、渗滤液污染等一系列环境影响。为此,如何正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瓶颈,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已刻不容缓。关键词:城市 生活垃圾 分类 建议引言我国人口众多,资源却较紧张,节约资源,循环利用,是可持续进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必定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进展方向。本文重点分析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及相关建议。一、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所指的是,在城市范围内,居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以及其为这个城市服务而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涵盖居民的生活垃圾、街道与公共场地的清扫垃圾、商业活动产生的垃圾、医院生活垃圾等。 这些生活垃圾中包括废弃纸张、废弃的厨余物、废弃的织物、草木、废玻璃、砖瓦等。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困难1、市民参加度不高各城市在开展垃圾分类时普遍感到市民参加度不高,虽然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市民仍不够配合。主要是因为宣传还局限于垃圾分类的意义和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等层面,宣传应当包括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处罚措施规定和具体垃圾分类投放指引等实际内容。尤其是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宣传尤为重要,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的正式政策措施,市民就会感觉垃圾分类还没到真正实行阶段,就不会真正重视,也就不会分类投放。2、法律政策体系权责不明晰从法律层次上看我国和日本设置相仿,但我国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仅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制定有关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惩处标准。这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垃圾分类义务人履行分类义务,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无法给予有效地法律制裁。3、垃圾分类不法律规范,分类效率不高不同地方垃圾分类出现“可回收” 和“不可回收”,或者 “干垃圾” 和 “湿垃圾”,或者 “干垃圾”、“湿垃圾”和 “有害垃圾”三类,或者干、湿、玻璃、旧衣物和有害垃圾五类,有的地方也出现九类分法。这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