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讨论 关键词: 外资银行/监管/原则/制度 内容提要: 中国加入 WTO 之后,金融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并开展各种业务,必将对我国的银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秩序甚至金融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探讨了在不违反 WTO 规则的前提下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原则和内容,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监管外资银行应当遵循的保护本国银行、对等互惠、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等原则,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市场准入监管、业务监管,并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与外资银行监管有关的存款保险、紧急援助措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银行的信息披露和内控、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等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正式成为 WTO 成员,根据有关协议,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注:根据加入 WTO 银行业的承诺表,我国正式加入 WTO 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加入时,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加入后 1 年内,开放广州、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 2 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加入后 3 年内,开放昆明、珠海、北京、厦门;加入后 4 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加入后 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加入后 2 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 5 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加入后 5 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加入后 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遵照有关时间表,2001 年12 月 11 日起,我国取消对外资银行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银行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银行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2001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