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得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国务院令〔200 4〕第 4 1 2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25〕第 23 号令)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得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就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她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得乙醇汽油与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就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得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就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得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就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得经营行为。 零售得经营方式包括: (一)为机动车加油得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得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得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四)面对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得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就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得行为;扩建就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得行为、 第六条 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与配送体系进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得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得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得条件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进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得成品油批发网络进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进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进展规划。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得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得汽油与柴油年生产量在 50 万吨以上得炼油企业;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得进口企业;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 0 万吨以上得企业签订...